博物馆志愿者章程
2022-1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博物馆建设,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弘扬志愿者精神,向志愿者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多元舞台,促进和谐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绥芬河市博物馆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博物馆志愿者是以博物馆为平台,利用自身兴趣和特长服务大众,以传播博物馆文化和传承文明为己任。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条件与招募
第四条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热心博物馆公益事业,具有良好文化素养,愿意无偿服务于社会,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心健康者;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社会热心人士,愿意并有能力为博物馆提供服务的,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报名参加。
第五条志愿者类别
(一)个人志愿者;
(二)团体志愿者(20名个人志愿者以上的单位和集体可报名为团体志愿者)。
第六条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自愿申报;
(二)符合条件者填写《博物馆志愿者申请表》;
(三)面试;
(四)面试合格者接受培训;
(五)通过相应考核后上岗。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权利
(一)免费参观所服务博物馆的陈列和展览;
(二)使用博物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
(三)享受适当的交通等津贴;
(四)志愿者有权参加博物馆提供的业务培训;
(五)志愿者有权对博物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条 志愿者义务
(一)履行服务承诺,每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小时;
(二)服务中注意礼仪礼节;
(三)自觉遵守博物馆志愿者的服务规范。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 博物馆向志愿者发放《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手册》,如实记录每次服务情况。
第十条 志愿者每次上岗须佩戴志愿者工作牌;志愿者工作期限一般为一年,经本人申请并获准后可延期;如遇特殊情况,要中断志愿服务的,需经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博物馆常年接受报名,但培训时间集中为每年5月和11月。
第十二条 对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体,博物馆可在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前后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连续为博物馆服务五年以上,且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获得所服务博物馆“名誉馆员”称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博物馆有权撤消其志愿者资格,被撤消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该博物馆的志愿者:
(一)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
(二)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博物馆及志愿者形象者;
(三)违反《博物馆志愿者章程》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绥芬河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