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绥芬河市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一、藏品征集工作,是博物馆根据各自的办馆方针、性质和任务而开展的一项基础工作,为了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成立绥芬河市博物馆文物征集鉴定委员会和绥芬河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小组,负责藏品征集年度计划的制定,征集对象的信息调查,征集、鉴定和接收工作。
三、藏品征集工作组,由藏品保管组及办公室等相关人员组成,由副馆长主持分管。藏品征集工作组负责藏品征集年度计划的制定、征集信息的调查、文物征集及鉴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藏品征集的协调。
四、征集范围,按照我馆的使命、目的和观众的需求,开展各种社会教育活动和科研内容,在现有的藏品体系的基础上,根据我馆当年的文物征集和展览、科研专项经费情况,有目的、有计划地分批分期实施。
五、藏品搜集主要包括考古发掘、接受馈赠、征集(采集)以及馆际交换等方式得到的藏品。
六、馆外征集,必须有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和馆征集鉴定委员会批准方可进行。
七、外出征集的藏品,必须填写《绥芬河市博物馆文物、资料原始登记表》,并经馆文物征集鉴定委员会2位以上专家鉴定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馆手续。
八、所有入馆藏品由藏品保管组总账人员办理入馆手续,并根据藏品类别划归库房。入馆藏品必须填写《绥芬河市博物馆文物、资料入馆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原始帐交由总账存档,第二联随藏品入库由库房保管人员保管,第三联加盖公章交给移交单位或人员。入馆凭证由总账按年度编填字、第、号。该凭证永久保存。
九、藏品征集经费支出,必须符合我馆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支出证明必须附上《绥芬河市博物馆文物、资料入馆凭证》第一联的复印件,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十、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7月20日起开始执行。
绥芬河市博物馆
2019年7月19日